现实生活中
购置了不动产,拥有一个自己的小窝
真的是件很幸福的事情
反正小编是特别憧憬
所以今天小编准备了一些
不动产问答,大家可以看看
有没有相同的问题?
答:拆迁安置房属于政策性住房,根据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房以安置房取得材料(包括安置房取得人资格审核证明及安置协议)作为权属来源,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安置房取得材料中的安置主体确认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因此,若安置房取得材料中签署的是父母的名字,不动产权证登记时登记至父母名下,不可以增加子女的名字或直接登记至子女名下。
答:根据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以外,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
图源:摄图网ID:500687299
答:依据《民法典》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无论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都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民法典》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答:无锡“带押过户”业务的主要流程分为四步:
第一步,买卖双方与银行根据网签买卖合同内容,分别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委托划付协议》;
第二步,买方贷款由银行审批后先行发放至交易监管机构设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三步,买卖双方及银行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转移、卖方原抵押变更、买方新抵押设立“三合一”登记;
第四步,释放监管资金用于归还卖方贷款,注销抵押登记,银行将剩余监管资金转给卖方。
答:办理“带押过户”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可共享获取的免提交);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可共享获取的免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未颁发纸质的免提交);抵押变更协议及新设立的借款、抵押合同。
答:效力一样。
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电子不动产权证与纸质不动产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事群众可在“无锡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的“互联网+”和“灵锡”APP不动产服务专区的“亮证办事”模块下查询使用相应电子证照。
小编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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