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管理,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职责如下:
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履行对业主、使用人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要落实装修前的事项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与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装修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等内容,重点告知《协议》中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的注意事项。
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装修内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施工期限等,并要求装修施工人员遵守物业企业管理规定。
三、要加强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日对装修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重点对建筑材料的堆放和运输、房屋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规装修行为加强检查与管理。
检查、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及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现场配备消防灭火设备,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按照《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施工,避免影响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要督促业主、使用人树立合约精神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协议》的相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牢固树立守法履约意识。
巡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约装修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时采取责成停止施工等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同时拍照留存证据;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社区、街道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住宅装修管理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请各物业服务企业高度重视,严格履行装修管理职责,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创造安全、舒适、整洁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