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实务|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五)——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土地性质发生变更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3-06-05 12:22:5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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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农民将宅基地上的自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该转让行为而引发的争议不断出现。出卖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一直存在着有效与无效的争论。本系列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无效的判例,归纳、整理,以供参考学习。

第一部分:经典案例

1997年3月9日,秦某作为售房方、甲方与袁某作为购房方、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内容为:甲方在洪江村规划区内有楼房基础瓦房两间,建筑面积为54平方米,以及西面围墙一面,其他周围面积按规划区已确定安排。现甲乙双方协商如下:1.甲方以上范围面积及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售价为38000元,乙方向甲方购买钱款一次付清。2.双方自立合同书日起房屋产权自甲方移交乙方,甲方把所有产权证件(附建房执照一份、拆迁协议书一份,房产证书现存村委会未发,发后交乙方)。3.自立合同书后双方今后在任何情况之下都无争议……以上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落款甲方处有“秦某”签名,乙方处有“袁某”签名。案涉房屋现由袁某居住使用。另查明,洪江村于1999年12月农改居,转为国有土地。因秦某拒绝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登记手续遂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秦辩称,案涉房房屋为农村房屋,本人涉及宅基地问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案涉房屋买卖也未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故案涉房屋买卖因违反法律规定归于无效,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此建筑物的买卖达成的协议应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1997年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已转为国有土地,故不受农村宅基地有关规定的限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且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原审认定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第二部分:专业观点

从上述判决结果我们认为“因政策调整经过‘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经过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的程序村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房屋转让不再受本集体组织范围限制故双方转让行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合同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自建房拆迁并不代表其宅基地必然转为国有土地该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仍然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部分: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案相关资料为公开网络搜索,真心希望此文能够帮助到那些需要帮助的朋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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