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中,经物业公司申请,法院通知三和花园4号楼的设计单位两位专家到庭,就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楼板能否承受该浴缸使用时的重量这一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
两位工程师明确表示,三和花园4号楼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居住用房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进行设计的,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安放这样巨大的浴缸;该室内楼板承重为每平方米200公斤,一般情况下还有1.4的安全系数,即每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280公斤,但这个浴缸放水后的重量已大于这个承重极限;长期使用这个浴缸,势必影响楼板的强度,间接影响墙面,会给楼宇安全带来危险。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一幢独立建筑物,均由基础、框架、承重等部分构成。尽管用隔板可以将一幢独立建筑物分割成不同的使用空间,以供不同的人分别独立使用,但构成该幢独立建筑物的基础、框架、承重墙体、隔板、顶盖、走道、阶梯、门窗、管线以及必要的活动场所等部位,却无法分割使用。
由于建筑物的特性,决定了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要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建筑物设计允许的限度内合理使用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妨碍整幢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谷先生是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业主,对该室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9E室内的墙板、楼板与该楼其他墙板、楼板一样,是使该楼能成为独立建筑物的不可分割部分,应属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财产。
谷先生如果按照设计的用途和设计的荷载量使用29E室内的墙板、楼板,他人无权干涉,但如果超出设计允许的限度使用墙板、楼板,就应该征得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既是对共有财产的侵犯,也是对相邻关系的损害。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三和花园进行物业管理。对谷先生吊装浴缸的行为加以制止,是其管理职责所在,并无不妥。因此,对谷先生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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