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房屋被定违章4年分文未补,还能要求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3-04-24 21:11:2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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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对于违章建筑大家应该都知道的,很多时候违章建筑是会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危险,所以必须要拆除。但是总有漏洞,行政机关对建筑房屋进行强拆,理由通常是:违章建筑是违法的,所以他们对这类建筑进行强拆是合法的,尤其是农村房屋遇到这种情况的有很多,自己辛苦建造的房子被别人强拆了,补偿却不了了之。这不刘先生就遭遇到了令他头疼的这件事...



试看一例









基本案情:

刘先生是河南省焦作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2年5月,其房屋被定为违章建筑遭非法强拆,宅基地也被占用,但却没有拿到任何补偿。但实际上刘先生的房屋系98年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并无任何违法之处。其间刘先生各方奔走维权索要补偿,整整四年都没有结果。


律师分析:

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且《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号实施的,08年之前的建筑是不能一概定为违章建筑的。要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要求。

况且本案中刘先生是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并无违法之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一般集体土地的补偿是属于村集体的,可能分给村民手中的只有一小部分那当然这得看当地的相关政策。

另外,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了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所以未补偿就强制搬迁也属程序违法。

《条例》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在强拆之前要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确认之后要告知当事人有关救济的权利,限期拆除期满不拆除的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另外,《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有明确的规定。结合本案来看,该案中由于刘某四年间一直在奔走维权,再加上属于不动产,时间上也没超过20年的期限,所以就算过了四年依然可以维权。

再者,对于该案中的违法强拆行为,可以进行举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条例》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了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应当如何追究责任。

维权建议:


(1)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比如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有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强拆;强拆主体是否有强制执行权力等。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之处给其施加压力,迫使其以应有的态度进行谈判。

(2)前期搜集证据为后续维权做铺垫。上述说的前提就是在强拆当时要注意取证,比如对强拆主体(执法人员)、强拆车辆等进行录像和拍照;对房屋强拆前的样貌和强拆后的样貌都要进行拍照留存证据,同时也是为后续争取补偿进行评估留下证据。

(3)对相关责任官员进行举报。追究其违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重点法条

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③《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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