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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郭先生与黄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黄先生租赁郭先生名下一间房屋用以开设教育培训机构。期间,郭先生又将该房屋卖给了郑先生,遂产生纠纷。
以案释法
案例中,郭先生将房屋出卖后,黄先生仍然可以就租赁关系继续使用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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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委政法委
编辑:李涛
审核:熊朝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