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
林某和钟某原系夫妻,均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林某起诉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经法院释明后仍要求对离婚时未分割的国内财产和位于加拿大的房产一并处理,赣州市章贡区法院认为双方未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以及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裁定驳回林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
爱新觉罗某与邹某均为中国籍,爱新觉罗某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的财产中包括国内财产和位于日本的房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讼争的位于日本的房产因在日本国境内,法院无法核实财产的具体情况和价值,故在本案中法院不予一并审理。法院遂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和国内的财产予以处理,驳回了对海外房产的分割诉求。
案例3
刘某诉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处理位于澳门俾利喇街的商品房的分割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夫妻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讼争房产的处理仍应适用我国法律,因此认定属于吴某个人婚前财产,依法不应分割。
案例4
王某与佟某为中国籍夫妻,王某常住美国,佟某常住北京。王某起诉佟某离婚纠纷,就当事人主张分割位于北京和位于美国的房产,王某以美国财产在美国,应适用美国的法律进行处理,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向法院提供上述财产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王某与佟某在北京登记结婚,佟某在北京居住,双方有共同财产在北京,王某虽长期在美国生活,但其在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故因离婚案件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适用我国法律。遂判决北京房产归佟某,美国房产归王某。
1.从上述案例情况可见,对于海外房产的处理,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和判决结果。有的法院对于境外房产予以分割处理,有的法院不予以处理,所以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也并不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尝试对海外房产自愿达成调解,如果与法律不悖,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
2.从法律层面讲,法院应该处理海外房产。首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我国法律并未将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境内、境外的区分,且未禁止法院分割境外的夫妻共同财产,私法层面,法无禁止即自由;其次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中采取的是单一制,即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其次,第三十六条规定是在第五章“物权”项下,并非在第三章“婚姻家庭”项下,不应该适用于婚姻家庭案件;最后,当财产关系依附于夫妻人身关系存在时,将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权属纠纷归于夫妻财产关系更具有针对性,便于更好地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因此,我们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讲,国内法院应该受理并根据我国法律来分割海外置业,所以理论上法院是依法可以分割夫妻间境外房产的。
3.为什么目前法院处理态度和标准不一,笔者认为主要障碍和我们努力的方向在这四个方面: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有关分割境外房产的离婚判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境外房产权属和价值情况核实问题。
(1)对于夫妻的境外房产,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大部分法院认为有管辖权,少部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
(2)对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则不熟悉,导致有些法院在处理境外房产时出现错误,或过于谨慎甚至不愿处理;
(3)我国房产分割的离婚判决是否能够得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承认和执行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分割的话,一般判归房产原来登记的所有权人居多;
(4)无法查明境外房产的权属情况、房产价值等,确实给法院带来难题,因此建议当事人:a.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如购房合同、所有权证书、支付凭证等;b.为避免所有权不明确,建议夫妻之间对于境外财产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的手续;c.为避免法律适用问题,建议双方可以约定因境外财产产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d.委托专业律师,对资产配置进行筹划,降低婚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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