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房屋市政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规范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 以下简称“ 市文明工地”) 评选管理工作 ,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文明工地的评选管理。
第三条 市文明工地评选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市建委”)统一组织实施。市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申 报项目的考核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文明工地评选按照申报创建、企业自评、监督机构初审、现场考核、核查公示等程序进行,每半年评选 一次。
第五条 市建委推进建立市文明工地评选管理系统平台, 逐步实现市文明工地申报 、考核 、评审全流程线上管理。
第六条 市文明工地评选实施总量控制、择优推选,每年 评选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全市监督项 目 总数的 30% , 同时适当考虑区域和专业平衡。
第七条 对招标文件中明确市文明工地创建目标,项目创 建成功的,建设单位应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2018 〕第 24 号 ) 相 关规定 , 给予施工单位奖励。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市文明工地申报范围如下:
( 一 ) 房屋建筑工程
1. 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为 6000 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 ; 总建筑面积为 2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 筑、工业厂房或住宅小区。
2. 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单项装饰装修工程 ;造价 800 万元以上幕墙工程。
3. 机电安装工程: 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机电安装工程。
4. 桩基与基坑支护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桩基或基坑支护工程。
( 二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 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城市道路、桥梁、
高架立交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工程;造价为 500 万元以 上道路环境整治工程。
2.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城市供气供 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 、公交场站等工程。
( 三 ) 轨道交通工程
1. 车站 、 区间土建工程 、轨道工程 、车辆段或停车场工 程 (房屋建筑、站场);
2. 造价为 3000 万元以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造价为 2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 ;造价为 4000 万元以上的机电安装工 程和装修工 程共同发包工程 ; 单体房屋建筑工 程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控制中 心 ; 单体房屋建筑工 程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主变电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不得参与市文明工地评选:
( 一 )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人员死亡的;
( 二 ) 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倾覆 、基坑坍塌、火灾 、地下管 线破坏等生产安全事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 影响的;
( 三 )因现场扬尘污染等文明施工 问题被市级及以上媒体 曝光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经查有责的;
( 四 )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红黄牌警示累计两次及以上 的;
(五)在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 评两次及以上的;
( 六)未有效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的;
( 七 )未按标准建设智慧工地、现场设备长期不能有效运 行或施工活动未结束提前拆除现场设备的;
(八)使用国家 、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 淘汰的设备设施的;
(九)未贯彻落实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信息上报、承插型盘 扣式钢管支架推广使用、施工现场场地硬化处理等市建委关于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 申报创建
第十条 申报市文明工地的工程,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建设 单位按规定发包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同一 区域发包给两家 及以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委托其中 一家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 工现场的,区域内的其他施工单位申报前必须经该施工单位同 意。
第十一条 申报市文明工地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 明确市文明工地创建目标 , 并将创建方案报工程安全监督机 构。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创建方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 ,对申报工程规模、条件等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监督 机构可将申报市文明工地的工程对外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申报市文明工地的工程应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管理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积极参与新技术、新工艺试 点。
( 一 ) 安全生产方面
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 ,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齐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 职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格落实危大工程管控要求,常态化开展风险识别、隐患排查整改 ,并通过信息化系统规范上报相关信息。
3.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规范到位 ,使用标准化 、定型化的防护用具;临时用电符合标准规范要求;项 目规范开展安全生 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4. 建筑起重机械和其他大型机械设备安拆 、检测 、使用、 维保等各环节管理规范,监督检验在有效期范围内,按规定办 理使用登记手续,按要求安装身份识别管理系统和安全监控系 统 ,各项管理资料真实、齐全、有效。
5. 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
6. 积极使用信息化、智慧化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
( 二 ) 文明施工方面
1. 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 , 根据现场实际情 况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 全过程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十达标” 管理 要求。
3. 高标准建成智慧工地 ,并确保现场监控 、监测设备稳 定有效运行 ,通过智慧化管理手段强化现场扬尘管控。
4. 在降尘 、降噪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 ,采用新工艺 、新 材料 、新技术或新设备 , 并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三条 对积极参与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新举措、新技术试点,开展市级及以 上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观摩活动的工程,或实施智慧工地数据 动态验证且验证结果优良的工程 ,优先推荐为市文明工地。
第四章 考核评审
第十四条 市文明工地创建考核评审坚持“全程创建 、综 合评价” 的原则 , 突出过程性评价 ,按照企业自评 、监督机构初审和现场考核的程序开展。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和创建方案,在施 工进度达到 50% 至 80%时 , 开展自查自评 ,符合要求的报送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初审。
第十六条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照本办法规定和工程创建方案 , 结合 日 常监督检查和市建设工程智慧安全监管平台、 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等系统信息,对现场标准化文明示范创建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提交至相应市级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市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工程专业分别组 织实施市文明工地现场考核。现场考核至少应包括安全管理、 文明施工、安全防护 、临时用电和机械设备四部分内容,并实 行百分制评分,评价得分在 85 分及以上的工程通过现场考核。
市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分别于每月 25 日前 ,将本月组织 现场考核的项目及考核得分报市建委 , 6 月 10 日 、 12 月 10 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下半年通过现场考核的项目清单汇总提交 至市建委。
第五章 核查公示
第十八条 市建委在通过现场考核的项 目 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0%的项目进行核查 , 发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或现场存在明显问题的 ,不予确认为市文明工地。
第十九条 市建委于每年 6 月 、12 月分别对上半年 、下半年市文明工地评选拟确认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 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工程专业及时制定完善市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工作细则并报市建委。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文明工地评选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违反相关要求的,依法依规处 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被评选为市文明工地后,在竣工前出现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 一 的,由相应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市 建委根据申请撤销该项目市文明工地称号。
第二十三条 省标准化星级工地推荐项目原则上从市文 明工地公布名单中择优选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建设 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宁建质字〔 2017 〕 164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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