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巧用“居住权”化解房屋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23-06-01 20:58:5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日前,市民田女士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来了一面“一心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感谢该中心巧用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使其继女王女士获得了已过世王先生遗留的房屋所有权,田女士同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圆满解决了田女士与继女王女士因房屋继承产生的纠纷。

原来前段时间,王女士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继承其父亲的房屋。经过询问得知,王女士的父亲王先生1999年再婚,再婚后与妻子田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8年王先生过世,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继承。现在王女士希望办理房屋的继承,但田女士已经到了70多岁了,担心房屋办完继承后其住房没有保障,拒绝配合办理。为了消除田女士的顾虑,让其有生之年住有所居,工作人员认为《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是解决该纠纷的突破口,考虑到田女士年龄较大,需要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与王女士、田女士二人沟通的过程中提出设立居住权,用以解决眼下双方的矛盾纠纷。经过工作人员的多次释明,田女士逐渐放下芥蒂,退让一步,王女士也能换位思考,充分考虑田女士的居住问题,同意设立居住权,让田女士居有其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田女士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双方的矛盾纠纷迎刃而解。


重点来了!!!

设立居住权不仅可以解决以上因继承产生的家庭纠纷,以下几种情况也可以考虑设立居住权:

1. 以房养老

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基于养老的需求,将房屋出售给养老机构并保留居住权,养老机构通过支付相较市场价格较低的对价而取得“空虚所有权"。

举例:如果老张夫妇将房子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售,比如将市价300万的房子以240万的价格出售,但前提是保留老张夫妇在世时的居住权,并依法将房屋进行居住权登记。那么在老张夫妇去世后,买家再依法将标的房屋的居住权进行注销登记,而在居住权存续期间,房屋的增值收益届时也将完全由买家享有。这样既能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同时又为房产交易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2.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保留居住权

举例:张大爷一儿一女,拥有一处房屋,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们因继承房产发生纠纷。要是现在就把房子赠与女儿,又担心自己以后没有地方住。民法典实施后张大爷就可以把房屋转移给女儿,同时为自己保留居住权以获得容身之所,这既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关怀,又保障了父母老有所居。

3. 父母出资买房保留居住权

举例:张大爷卖掉其名下房产后用房款出资为儿子购买新房产,该新房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张大爷担心以后没地方住,现在张大爷与儿子儿媳可以订立协议,一方面确认房产的出资情况,另一方面明确房屋产权虽归儿子儿媳所有,但张大爷有权在该房子居住至其终老。

4.《扶养/赡养协议》中设立的居住权

举例:张大爷与李奶奶与孙女订立《扶养/赡养协议》,该协议约定张大爷和李奶奶将其名下房屋转让给孙女小张并办理产权登记,明确两老享有居住权,有权在该房屋居住直至去世为止,并办理相应居住权登记。小张按月给两老生活费人民币××元,直至其去世为止,并承担约定的扶养/赡养老人的义务。

5.订立遗嘱时设立居住权

举例:张大爷为再婚家庭,房子是张大爷婚前财产,在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在该房居住。张大爷想去世后把房子留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但又担心再婚配偶在其去世后被继承人(儿子)撵走而无房可居。对此,张大爷可在其订立遗嘱时明确在其百年归老后,房屋产权由儿子继承。同时允许再婚配偶××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并使用至其终老,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应协助其权益的实现并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最后,需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来源:郑佳丽 殷民 钱晨

编辑:潘梦琪

初审:罗梦雅

复审:黄家元

打赏
凡注明"来源:安吉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admin】
关键词:
0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