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对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不符合民法典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对业主关注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优化物业服务合同等内容进行细化。
与此同时,《福建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和《福建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等法规提交此次会议初审。
有关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省人大常委会曾先后于2012年、2018年两次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表决规则进行了修改,明确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九项内容。
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工作实际,该草案取消对催交物业服务费的次数要求,明确催交方式为“书面”,并增加申请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告知事项中增加居住权的约定;修改公共收益的定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细化公共收益收入的公示要求并赋予业主查询权。
此外,该草案还在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的主要事项中,增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和服务交接等内容,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