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温馨提示:爱护公共设施

发布时间:2023-05-31 12:00:0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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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公共设施 人人有责

小区最近发生了什么?

近日,发现小区内出现了“受伤”的消防器材,“毁容”的电梯标识,“破烂”的公告牌,“苦不堪言”的游乐设施,这些原本能为我们带来幸福生活的公共设施也影响了小区业主们的正常生活,让整洁漂亮的小区受到了污染。

小区内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都是为业主服务的,可是它们也需要业主们的维护爱惜。小区内的每一件公共设备,因为一个人或多个人长期的不当使用或人为破坏而无法使用,这着实让人感到遗憾和痛心,也会对其他业主造成不便。


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呢?

1、绿化及小品(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安全设备(如围墙、摄像头、护栏、小区大门、栏杆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6、公共给排水设施(如下水渠道、管井、各类水泵、管道阀门、雨水管等)
7、公共配电设施(如配电箱、配电柜、电力管井、电闸箱、表具、线槽等)
8、公共弱电设施(如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等)
9、公共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

10、建筑物楼顶屋面及共用的外墙
11、电梯、电梯等候厅
12、公共楼道、楼梯、单元门厅、共用的楼宇大堂、公共卫生间
13、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础设施


案例链接

青岛一综合执法人员在巡查至天水路一小区时,发现一处面积将近10余平方米的绿地被擅自毁坏。

经了解,执法人员发现小区居民陶某趁春种时节,把小区公共绿地占为私有,变成自家的菜园子,准备种植蔬菜。执法人员在现场看到,业主为了种菜,将一处绿地原有的草皮全部铲除,仅剩光秃秃的黄土,面积达10余平方米。

随意圈占、毁绿种菜的行为,不仅破坏公共环境,更侵犯其他住户的公共权利。

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将此处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立案处罚200元。


一起来看看

随意破坏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

会造成什么后果?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犯罪。

2、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

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如果损失较大,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该业主三次以上破坏公共设施可以对其进行起诉,由法院来裁定和处置他,或者要求他赔偿。


爱护公物倡议书

在此,物业服务处向全体业主发出倡议:

1、请小朋友不要在小区绿化带内追逐打闹,请爱护小区花草树木,不任意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2、请爱护小区内桌椅、灯具、围栏等公共设施,不乱涂乱刻,不随意粘贴物品,不乱踢打。

3、请叮嘱孩子远离园区危险地带,如配电箱、水系周边地区玩耍,以免发生意外。

4、请不要随意使用室内外消火栓、消防喷淋、紧急呼叫按钮等应急设备设施。

5、发现不文明行为,请您大胆制止,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亲爱的业主们,让我们携起手来,杜绝损坏公物的行为。爱护公物,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让美丽的小区在我们的精心呵护下变得更加和谐,更加舒适宜人!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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