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公共设施 人人有责


小区最近发生了什么?





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呢?
1、绿化及小品(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安全设备(如围墙、摄像头、护栏、小区大门、栏杆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6、公共给排水设施(如下水渠道、管井、各类水泵、管道阀门、雨水管等)
7、公共配电设施(如配电箱、配电柜、电力管井、电闸箱、表具、线槽等)
8、公共弱电设施(如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等)
9、公共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
10、建筑物楼顶屋面及共用的外墙
11、电梯、电梯等候厅
12、公共楼道、楼梯、单元门厅、共用的楼宇大堂、公共卫生间
13、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础设施


案例链接
青岛一综合执法人员在巡查至天水路一小区时,发现一处面积将近10余平方米的绿地被擅自毁坏。
经了解,执法人员发现小区居民陶某趁春种时节,把小区公共绿地占为私有,变成自家的菜园子,准备种植蔬菜。执法人员在现场看到,业主为了种菜,将一处绿地原有的草皮全部铲除,仅剩光秃秃的黄土,面积达10余平方米。
随意圈占、毁绿种菜的行为,不仅破坏公共环境,更侵犯其他住户的公共权利。
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将此处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立案处罚200元。
一起来看看
随意破坏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
会造成什么后果?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犯罪。
2、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
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如果损失较大,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该业主三次以上破坏公共设施可以对其进行起诉,由法院来裁定和处置他,或者要求他赔偿。
爱护公物倡议书
1、请小朋友不要在小区绿化带内追逐打闹,请爱护小区花草树木,不任意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2、请爱护小区内桌椅、灯具、围栏等公共设施,不乱涂乱刻,不随意粘贴物品,不乱踢打。
3、请叮嘱孩子远离园区危险地带,如配电箱、水系周边地区玩耍,以免发生意外。
4、请不要随意使用室内外消火栓、消防喷淋、紧急呼叫按钮等应急设备设施。


— 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