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兴斌律师 电话187 5411 1891
案情简介
事实和理由:
马某某对涉案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可以完全排除房产的强制执行。
因AAA资产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法院2018年7月1日作出(2018)执298号之八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部分房产,其中就包括本案涉案房产小区**号楼*单元**室。
马某某得知房产被查封,故马某某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马某某在查封之前(2012年7月18日)便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付清全部房款,2012年底马某某入住涉案房产。
因B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涉案房产迟迟未能办理产权登记。
综上,马某某购买涉案房产在前,法院查封房产在后,故马某某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完全可以排除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及执行。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马某某的起诉请求。
法律评析
AAA资产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B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AA资产公司债务本金9800万元及截止2016年6月7日的重组收益30126444.46元(嗣后重组收益以9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约定计付);二、AAA资产公司有权以B房地产公司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于2018年7月1日作出(2018)执298号之八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查封被执行人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部分房产,其中包括小区**号楼*单元**室。
马某某对(2018)执298号之八执行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马某某的异议,马某某收到上述裁定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明,2012年7月18日,马某某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马某某购买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住宅**号楼*单元**室,商品房用途为住宅,房价总金额409088元。
根据本案马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于本案查封之前支付了涉案房屋价款,B房地产公司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马某某占有使用。
马某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载明其名下有住宅。
2013年6月19日,AAA资产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双方约定B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小区三期项目部分房产(抵押面积为住宅38069.42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建字第37公*******号、建字第37公2009-60号)抵押给AAA资产公司,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人民币肆仟万元。
该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中包括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3年6月20日,AAA资产公司就小区家园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某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于2018年7月1日作出(2018)执298号之八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
马某某在涉案房屋查封之前即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支付涉案房屋价款,B房地产公司亦向马某某交付了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亦非买受人马某某自身原因。
因此,马某某对涉案房屋具有物权期待权,其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马某某诉请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马某某放弃要求解除涉案房屋查封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成立。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许兴斌律师
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民主党派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律所位置:济南市民生大街杆石桥三箭银苑A座701室
(泉城广场往西1000米,顺河高架桥西)
许律师电话:1875411 1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