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进行股权转让的公司名下有房产和土地,是否需要对房产土地进行价值评估?
答:企业股权转让时,对转让股权的增值与否直接关系到股东及国家税收。而被转让企业的价值直接关系到转让所得的确定和处理,所以,对企业价值的评估在股权转让税务处理中非常重要,其中,如果涉及不动产等以历史成本计价,但存在市场改革红利的情形下就更甚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 号),针对企业重组中发生的所有股权转让,企业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或其他合法凭证,以证明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所以,名下有房产和土地资产的公司应在股权交易前对该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以体现企业股权交易的公允价值。避免税收风险。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问题来源于实务咨询,您可能对问题描述、文件解析、政策依据等方面有不同解读,欢迎留言批评指正、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