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物业公司是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鲍某存是小区业主,房屋一直由鲍某芳使用,鲍某芳是物业使用人。
因物业费纠纷,L物业公司与被告鲍某芳、鲍某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L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鲍某存的诉讼,法院依法准许。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鲍某芳作为物业使用人欠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物业费5584元。经催要,鲍某芳未履行支付义务。
L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5584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5584元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等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应当指出的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应是相互配合的两个主体,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形成物业与业主良性互动的局面,共同营造小区良好的生活环境和运转秩序。另外被告以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等而要求减半收取物业费的问题,由于其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属于与全体业主有关的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应经业主共同作出决定,故被告或者其他几户业主以此要求降低物业费标准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鲍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L物业公司物业费5584元;
二、驳回L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利群华东商贸公司灌云店虽然不是业主,但其系案涉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参照业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摘自《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7民终3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