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费,物业使用人可能忽略了最高法院的这条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30 15:32:5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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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明晰规则 规则引领风尚
字数 |1076 字阅读需2分钟
摄影 |居之然

L物业公司是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鲍某存是小区业主,房屋一直由鲍某芳使用,鲍某芳是物业使用人。

因物业费纠纷,L物业公司与被告鲍某芳、鲍某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L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鲍某存的诉讼,法院依法准许。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鲍某芳作为物业使用人欠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物业费5584元。经催要,鲍某芳未履行支付义务。

L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5584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5584元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等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L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物业费。L物业公司要求鲍某芳支付物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鲍某芳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应当指出的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应是相互配合的两个主体,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形成物业与业主良性互动的局面,共同营造小区良好的生活环境和运转秩序。另外被告以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等而要求减半收取物业费的问题,由于其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属于与全体业主有关的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应经业主共同作出决定,故被告或者其他几户业主以此要求降低物业费标准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鲍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L物业公司物业费5584元;

二、驳回L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参考案例】

本院认为,利群华东商贸公司灌云店虽然不是业主,但其系案涉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参照业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此后跨世纪物业公司为富园广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因富园广场小区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故跨世纪物业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涉案小区的业主、承租人、使用人主张支付物业费。利群华东商贸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负有向跨世纪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摘自《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7民终3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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