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临泉:有征收公告房屋却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2010年6月,省政府作出xxx(2010)105号《关于xxx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2010年7月,被告政府作出xxx(2010)83号《征地公告》,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同年8月,当地国土部门作出《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告》。原告未在法定期限签订补偿协议,被告政府于2016年8月作出《补偿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原告认为该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补偿费用过低,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 被告答辩
被告政府答辩称:原告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经法定程序征收。征收部门是因为原告不愿签订补偿协议而无法完成征收工作。补偿决定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法院认为
被告辩称原告的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不在xxx(2010)105号文件批复范围内是因工作疏忽错用了xxx(2010)105号批复的文号,xxx83号《征地公告》、xxx[2010]264号《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告》亦是错用文号,实际上是对xxx(2010)348号批复的公告。经审查,xxx83号《征地公告》、xxx[2010]264号《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与xxx(2010)105号批复的内容相符,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原告的土地及房屋已依法组织实施征收,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四、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作出的xxx172号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决定。
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现任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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