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针对承租人杨某某作出了顶格罚款十万元的决定,理由是其故意损坏已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内固定装修装饰。
该院在办理某银行申请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法裁定对黄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一处房产采取拍卖措施。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该房屋享有租赁权并要求终止拍卖。经审查,杨某某主张的租赁关系成立在银行抵押权设立之后,其执行异议不成立,被依法驳回。出于便利杨某某工作生活考虑,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杨某某承诺拍卖成交后立即配合法院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前提下,该院同意杨某某在拍卖成交之前继续使用该房屋。拍卖成交后,该院通知杨某某在限定期限内搬离该房屋。在搬离房屋前,杨某某故意对房屋内的扣板吊顶、玻璃隔断、定制衣柜等固定装修装饰进行了破坏。针对杨某某故意损坏已拍卖房屋内固定装修装饰的行为,该院对杨某某做出了顶格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图为破坏之前房屋内局部情况)



(图为破坏之后房屋内局部情况)
房屋腾退交付是司法处置的最后一环,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义务配合执行法院妥善保管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执行局
文稿:周立冬
编辑:吕文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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