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末,微信群里一位律师分享了他最近主理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的热度一度超过了上海高架奥迪车主与工程车主的斗气,飙到了上海同城榜的第一名。(微信公众号:同道财经)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让我们慢慢道来。

这个故事,要从黄浦江边某住宅的主人丁大海(化名)说起。
重大疾病病因分析 来源:中国人寿肠癌,是威胁老年男性身体健康的三大主力“杀手”之一。丁大海在医疗过程中,住院32次,放疗化疗,西医中医,与病魔抗争了207天,2019年9月,他没有熬过这场“战争”,撒手人寰。在与病魔斗争的时间里,老丁的再婚老伴伍女士时常陪待在旁,继女臧韵及其继女婿也时常到医院看望。让同病房的病友们羡慕不已。2004年,丁大海与伍女士再婚时,臧韵24岁,她随母亲与丁大海一起生活。虽然是再婚家庭,但臧韵与继父相处甚好,爸爸叫的也很亲切。丁大海在世时,臧韵一家人时常外出旅游,去过厦门的鼓浪屿,也去过丽江的玉龙雪山。后来,老丁罹患癌症住院时,由于其老伴伍女士眼患残疾,臧韵夫妻时常予以照顾和关怀。老丁去世后,也是臧韵夫妻一手处理丧事。
▲老、伍、臧一家人旅游照片
1999年,丁大海与丧偶的伍女士相识后不久,同居在伍女士家中。2003年,丁大海按揭买下了黄浦江边的一套房子,产证上写的是老丁一个人的名字。
老丁还在的时候,曾提出让臧韵把她和她女儿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去。但出于各种原因,这个事就拖下来了。直到老丁去世一年后,臧韵才开始着手变更继父留下的这套住房的产权。“我到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窗口去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告诉我,要提交哪些材料,随后,我就把那些材料都送了过去。没多久,那边的工作人员告知我,这房子的产权有点儿复杂,因为审核材料时,发现我爸还有个继子吉先生。”
对于这个继子,伍女士隐约知道,但在伍女士的认知里,老丁与其继子吉先生应该是早就断绝了“继父子”关系。时间回到1988年,丁大海与吉祥(化名)登记结婚,结婚时吉祥还带着一个“拖油瓶”,这个拖油瓶是吉祥与前夫所生之子吉阿毛(化名)。丁大海与吉祥的婚姻熬过了七年之痒,但却也走到了尽头。在婚后第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丁阿毛于是又改回到他原来的名字,叫吉阿毛。臧韵说,从老丁与吉祥离婚算起,到老丁去世,吉阿毛与老丁23年从未有过往来。但到了臧韵办理房产过户的过程中,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的人说,要完成产权变更,需要吉阿毛到场。“于是我就翻我爸生前的通讯录,找到了他前妻的电话,打过去。我先跟她聊家常,说我爸去世的事情。吉女士说她跟老丁没联系,也不知道老丁去世了,说老丁的房子跟他们没有关系。她告知我吉先生的电话。然后我跟吉先生通话,说了我爸去世了,办房屋产权变更,需要他帮助的事。吉先生说,他跟老丁已经没有人情可言了,也不会帮忙,要我们自己想办法去办理。”
吉阿毛不愿出面帮忙,臧韵于是想到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判决,完成产权变更。然而,法院的判决出来了,但判决结果却和臧韵想要的结果南辕北辙。
▲伍女士在哭泣
2021年6月,臧韵和伍女士主张:请法院确认老丁那套房子5%产权份额归伍女士所有,老丁的遗产为95%产权份额,伍女士取得 70%,臧韵取得25%。诉请排除吉阿毛的继承权。吉阿毛认可伍女士占有老丁遗产房屋5%的产权,但同时认为自己依旧是老丁的继子,他与老丁的继父子关系,并不因母亲与老丁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因此他仍然有权继承老丁的遗产。同时,吉阿毛不认可臧韵的继承人身份。所以,他要求与伍女士分别继承50%老丁剩下的95%的遗产,也即吉阿毛继承房产份额的45%。法院审判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老丁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屋是老丁与伍女士婚前购买并登记于其一人名下,贷款于婚后结清。原、被告一致确认伍女士对该房屋产权取得有贡献,并享有5%产权份额,剩余95%产权份额为老丁的遗产。
本案争议点有三:一为吉先生是否有权继承老丁的遗产;二为臧韵的继承人资格;三为各继承人分别享有的继承权的份额。关于第一点,法院认为,吉阿毛的母亲吉祥与老丁结婚后,吉阿毛与老丁共同生活8年,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当然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原告主张吉先生与老丁的父母子女关系已因他母亲和老丁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原告还主张,吉先生对老丁缺乏关心和照顾,故无权继承老丁的遗产。对此,法院认为,法定继承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赡养义务的履行会对继承份额产生影响,但原告以此为据要求剥夺吉先生的继承权,于法无据,吉先生有权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关于臧韵的继承人资格,法院认为,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臧韵已经成年,无需老丁抚养。因此,老丁和臧韵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判决书解释说,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法定继承人身份也非因赡养照顾而取得,因此,臧韵不是老丁的法定继承人。此外,即便臧韵对老丁有照顾行为,考虑到老丁生前自有收入作为经济基础,有配偶进行日常扶养,并无额外的扶养需求,且臧韵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老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该房屋95%产权为老丁的遗产,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房屋产权已经变更,吉阿毛的名字已经登记到房产证上。
近年来,遗产继承,往往成为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利益相关人内耗的重要来源。
事先规划、合理安排,成为化解这种内耗的主要解决途径。
一般来说, 继承人,就是指遗产由谁取得,谁不得的问题。可以获得遗产的人员分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2、法定继承人(含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也去世的,其所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转继承)。
3、遗嘱继承时的必留份和遗产分割时的胎儿预留份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酌情可分得遗产的人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5、受遗赠人
6、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受赠人是可获得遗产的人,但其不是基于继承,而是基于协议。
继承开始后,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也就是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又优先于法定继承,前者处理完了还有剩余才轮到后者。
近年来,随着遗产继承问题,而产生的家族纠纷,时有发生。例如下面的这个案例,
小丽是独生女,父母亲生前在武汉留下一套93平米的房子。该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
母亲去世后,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但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理由是房产不全属于她一个人,需要跟大伯、姑姑分割房产。
原来,在法律的界定中,继承并不是父母传子女那么简单,独生子女也并非是父母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关系,第一顺序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也就是说,小丽父亲去世后,他名下的房产,由小丽、小丽母亲、小丽奶奶三个按同等份额共同继承。随着小丽奶奶、母亲的去世,其继承权又会出现以下的转移。
看完上图,是不是一目了然了。父亲过世时奶仍在世,她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后,自己过世后,她的份额,又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导致小丽无法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
近年来,由于没有事前的规划(如立遗嘱、保险指定受益人、信托等),老人离世后,遗产继承陷入纠纷的案例层出不穷。生、老、病、死,人生必经的过程。在老龄化时代,居民家庭财产的增加以及家庭变异系数的增大,导致家庭遗产纠纷案例逐年上升。从各类纠纷案例中,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财富传承,借助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专业规划,有一定的必要性。在生前立好遗嘱,做好保险规划,高净值人士,还可以考虑设立信托和家族信托,通过一揽子的金融和法律工具,提前规划好自己家庭财富的传承和代际转移。这一点,很重要。传承,传承,就是前辈有的“传”,后辈有的“承”。而且,传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也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使财富的创造者,能够按照自己意愿,平稳地将财富转移到自己的继承人身上。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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