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青海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4 08:32:0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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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评标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2023年全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会议精神,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广保函(保险)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应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投保企业使用电子保函,各市场主体要严格贯彻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持续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青建工〔2022〕96号)要求。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要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有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的单位,在清退的同时,将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一并报我厅建筑业监管处。

四、及时支付招标代理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全省各建设单位不得拖欠招标代理费。招标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该严格遵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要及时依法足额支付招标代理费,积极为招标代理机构减轻负担。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身作则,及时支付招标代理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摸清2018年以来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情况,做到“应付尽付”,并将代理费支付情况于2023年5月10日前报我厅。

联系人:杨文升  0971-6146533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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