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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特推出“一典一案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案例”】
物业服务 合同终止 物业费
在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小区业主更换物业服务人的情况。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前的这段“真空期”,物业服务应由谁提供呢?本期小编就带您一起在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条文释义】
关于为何做出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出以下几个主要理由:
出于保护业主利益的考虑。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如果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就已完全退出,这将导致该物业服务区域陷入无人服务和管理的境地,如小区内无人进行保洁工作使得垃圾成山,影响全体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基于诚信原则。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由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当合同终止后,他人接管之前,物业服务人也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继续为业主处理物业服务事项,这属于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
符合公平与效率。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交给他人接管前,显然由物业服务人继续为业主提供服务是最为简便快捷的做法,而且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业主支付相应的报酬,也符合公平的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业主支付在其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在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业主实际接受物业服务人所提供的服务的情形下,即使当事人没有订立正式的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内容来源:中国建设报
编 辑:杨 华
审 核:杨 翔
责 编:线正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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