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D某(承租人)与Z某(出租人)签订《承租房屋合同》,约定Z某将一处公租房出租给D某居住使用。合同签订后,D某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向Z某交纳相应租金、保证金及服务费。合同履行过程中,D某被相关管理部门告知涉案房屋为公租房,不允许转租,故D某于2018年10月20日搬离。D某诉至法院,要求Z某补偿损失费(搬家费200元、来法院的损失费150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租房具有保障性质,D某与Z某签订的承租房屋合同违反了国家对于公租房的管理秩序及城市管理秩序,系无效合同。关于D某主张的损失费,因D某认可在租赁涉案房屋时亦知晓房屋为公租房,故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D某亦存在过错,且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产生了搬家费损失,因诉讼产生的损失亦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其主张的损失费法院不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我国为了保障居民住房,各地政府逐步推出公租房等制度。公租房制度的意义系保障居民居住情况,其与普通市面上房屋租赁具有不一样的性质。
本案中,由于原承租人擅自将公租房转租,导致房屋部门将房屋提前收回。而新的承租人对于公租房合同无效的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并不支持对新承租人要求赔偿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