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事后可否诉请法院撤销?
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离婚协议只是由夫妻双方达成,其中赠与房屋的条款并未经由未成年子女确认,故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
离婚协议系双方达成的解决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等问题的“一揽子方案”,具有人身属性,系对上述问题的综合性安排,体现了相互的博弈、妥协和让步,具有一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后诉请撤销,应视为对该财产分割条款反悔,法院应予受理,查明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并据此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撤销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