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问之四:夫妻离婚时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性质以及可否诉请法院撤销?

发布时间:2023-05-27 02:59:4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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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事后可否诉请法院撤销?

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离婚协议只是由夫妻双方达成,其中赠与房屋的条款并未经由未成年子女确认,故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

离婚协议系双方达成的解决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等问题的“一揽子方案”,具有人身属性,系对上述问题的综合性安排,体现了相互的博弈、妥协和让步,具有一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后诉请撤销,应视为对该财产分割条款反悔,法院应予受理,查明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并据此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撤销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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