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12月,A市经开区甲公司建成一处房产,建成后由乙公司无租使用。该处房产建成后一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A市经开区税务局调查时,甲公司和乙公司均认为自己无房产税纳税义务。甲公司认为,房产虽由其所建,但应开发区招商引资要求由乙公司无偿租用,甲公司未取得收入,不应由甲公司缴纳房产税;乙公司认为,其未取得该处房产产权,因此无房产税申报缴纳义务。
A市经开区税务局经调查认定:甲公司无租使用的房产建筑面积341967平方米(含28项车间、站房和宿舍),房产原值139979万元。对甲公司2022年1月-2022年3月所属期内房产计税依据114568.11万元按1.2%计征,剔除宿舍减半征收41.98万元,查补入库房产税1332.83万元。
解析:
(一)本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本案中自建房产2021年12月建成,应从2022年1月起所征收房产税。
(二)本案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的规定,本案中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为A公司。
提示:对因招商引资形成的建房方与使用方不一致扯皮导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问题,应及时向房产所在地税局人员寻求帮助做好纳税辅导,以避免产生纳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