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保金可以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5-07-30 09:06:3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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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保金可以扣除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保金可以扣除吗

(接上)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开发成本的扣除均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为前提,这是原则性问题,在政策文件中多次明确规定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实际发生”等,这便要求不仅实际支付,且须开具合法合规发票,对已开票未支付往往是不能在清算时进行扣除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与结算必须合乎规范,成本发票确保合规和真实,才能在最终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成本得到扣除。 应注意到,扣留的质保金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关键在于是否开具了合规的发票。已开具发票的,按发票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即使已预留或约定,也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也就是说,在质保期内,无论开发商是否实际支付此笔款项,只要取得了此笔质量保证金的发票即可以扣除,至于质保期满之后如何扣除,各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也有所不同,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土地增值税清算 #财税咨询 #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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