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谢马传盈老师题字】基本案情
李某、陈某于2017年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联系后,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并约定于2020年结婚。但婚前,陈某告知李某要以一处价值不低于30万元的房产及现金30万元作为彩礼。为了尽快步入婚姻殿堂,2018年,李某将一套价值45万元的房产过户至陈某名下。 2020年,随着婚期的临近,双方发现彼此在诸多方面并不契合,而且双方家庭之间也互相存在不满,二人遂决定不再结婚。于是,李某便要求陈某返还房产。
但是陈某认为,上述财产均系李某赠与,即便二人不准备结婚也是归其所有,何况房产已经过户,无法返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诉请陈某返还房产。

法院审理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确系李某赠与陈某,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属有效。但是该赠与行为系李某以谈婚论嫁为目的,具有彩礼的性质。现双方已终止了恋爱关系,故已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可能,而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就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及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将财产“恢复原状”,即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故陈某理应返还李某赠与的房屋,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请,要求陈某返还房产。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