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前岳父房产,前女婿被判腾房!

发布时间:2023-05-24 23:35:5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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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后,一直住在张女士父母家中。后二人离婚,然而李先生一直未搬出该房屋。故,张女士的父亲张某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腾退涉案房屋。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3年8月付全款购买了位于顺义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张某。当时原告在内蒙古工作,计划退休后随独生女儿来京居住。原告女儿张女士于2004年5月与被告结婚后无住房,便住进原告的房子。2017年7月,李先生与女儿离婚,但李先生仍在其房内居住,其协商解决未果。现张女士带着女儿与其共同居住在只有64.67平方米的房屋内,生活十分不便。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将房屋腾退给原告。

被告李先生辩称:涉诉房屋是原告给其和前妻张女士所置办的婚房,虽全部由原告实际出资,但购房后是其与前妻共同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家具,原告也曾承诺将来可以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2004年初其入住该房,2017年7月,其与原告之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被告认为涉诉房屋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确属其与前妻的婚房,其与前妻在该房屋中居住十几年,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取得该房屋50%的所有权,被告给付原告当年购房款的50%即1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顺义区某房屋腾退,交付原告张某


律师点评


涉案商品房为原告张某在被告与女儿登记结婚前所购买,是原告的合法财产,原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后在该房屋内居住是人之常情,这是父母对子女的情谊行为。但被告李先生辩称该房屋是原告为被告及其女儿张女士购置的婚房,是被告和原告女儿的共同财产,只是没有过户的辩解意见,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李先生的辩解意见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双方已不具有身份关系。故,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因此,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

这个案件的原告张某依法有权向被告李先生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比照同地段同小区同户型同面积的其他商品房当时的市场租金情况予以裁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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