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网签备案后能否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3-05-24 11:20:3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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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力律师毕业郑州大学法律专业,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业近三十年,先后担任过二十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刑侦思维方式给企业成功代理了多起疑难复杂债务追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

     马力执行团队专注于疑难复杂商事强制执行案件及研判,致力于通过多种法律执行手段,代理客户实现债权,收回款项。主要成员由多年从事商事强制执行、公司破产与清算、不良资产清收、商事犯罪等领域的具有实战经验的专职律师组成。在深挖财产线索、不良资产处置、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参与分配等类型服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网签是指购房人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将交易信息公布在网上并签发网签号,房屋网签的目的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2020年7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要求加快网签的信息共享,这样任何个人、单位或集体均能通过互联网查询到该次房产交易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第三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但是需要注意的并不是说有了网签就可以排除执行,例如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106号裁定中认为虽李长伟在购买案涉房屋后办理网签备案,但案涉房屋仍登记在奥达美公司名下,李长伟并非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处分案涉房屋。且解展购买房屋时没有注意到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故其主张为善意购房人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020)湘执复63号】黄治成、张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2016年6月22日芙蓉区法院在执行(2018)湘01执恢41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富通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产”)。

2017年12月,剑胜公司向芙蓉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案涉房产归其所有,提供了网签手续以及出租合同。

2018年2月9日,芙蓉区法院作出(2018)湘0102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剑胜公司的执行异议。剑胜公司不服,向芙蓉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18年12月20日芙蓉区法院于作出(2018)湘010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认为,从权利的状态分析,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前,剑胜公司与富通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网签手续,进行了备案并被公示。网签虽不同于预告登记,但同样具有公示作用,已告知了不特定的第三人剑胜公司作为买受人对该预售房屋享有期待物权,此应有别于双方私下订立的不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悉的买卖合同,因此形成的权利应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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