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n \n根据该篇最高法入库案例,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且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的,买房人有权以“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由,起诉开发商和银行,提出以下5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必须支持\n \n1. 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等),以及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借款/担保贷款合同》\n2. 要求开发商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n3. 要求开发商向买房人返还房款(包括首付款)并支付利息\n4. 要求开发商向买房人支付已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n5. 要求开发商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n \n在江苏省盐城市盐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2024)苏0902民初3226号判决书,判决书依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为:合同解除后,商品房出卖人应按约将购房首付款和已支付的贷款利息返还给买受人并赔偿买受人支付首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时承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n \n该案中,关于剩余贷款的返还责任,在购房人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且未能实际取得房屋,而出卖人既未交付房屋,又长期占有贷款本金的情况下,仍要求购房人对剩余贷款承担返还责任,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应当由商品房出卖人融某置业公司向某银行盐城分行承担剩余贷款的返还责任。\n \n宣判后,某银行盐城分行不服,提起上诉。\n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2024)苏09民终47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