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的表决权是否计入业主大会予以明确

发布时间:2023-05-24 00:19:2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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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半岛水岸华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2271号物业服务中心二楼业委会。

负责人武振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滨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滨江区长河街道半岛水岸华庭9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崔海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国、陶锦豪,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半岛水岸华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岸华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滨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盛公司)

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滨盛公司系杭州市滨江区半岛水岸华庭小区业主。水岸华庭业委会系半岛水岸华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2021年11月13日,水岸华庭业委会通过“半岛水岸华庭”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选续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选聘方案公示的公告》载明:现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将本小区《选续聘物业合同(草案)》、《物业选聘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半岛水岸华庭小区物业选聘方案》载明:第二十条特别说明:若报名且缴纳保证金企业不足三家的,则增加报名时间并延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开选日。若延期后报名企业仍然不足三家的则更改选聘方式为邀请选聘。如业主大会对候选物业企业进行投票时没有一家企业符合法定当选条件的,则对得票高者,独立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对其进行表决,如还不能被选聘,则视为本次物业选聘流产,业委会负责招聘一家临时代管物业代管小区6个月并将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在选续聘业主大会中现物业服务企业未被续聘的,则不得参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半岛水岸华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载明:表决项为物业选续聘:A是否同意续聘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天阳物业),并同意已公示的物业合同:B是否同意启动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同意已公示的选聘方案。表决意见为五项:赞同A,赞同B,均不赞同,弃权,表决随大多数业主意见。

说明:在选续聘方案中有一条特别规定条款:在选续聘业主大会中现物业服务企业若本次业主大会不被续聘,则不得参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选择赞同B即表示赞同该条款。水岸华庭业委会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202112-20220业主大会表决意见开箱统计表”,载明有效表决票1313张,A同意续聘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天阳物业),并同意已公示的物业合同赞同票数为284:B同意启动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同意已公示的选聘方案赞同票数为798:均不赞同票数为8:弃权票数为94:表决随大多数业主意见票数为129。

2022年2月14日,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向长河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对半岛水岸华庭给予业务指导的复函》,复函载明:

二、关于表决票设置“随大多数”的情况如何计入的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投票表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市住保局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8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2018版》明确了实际操作中的相关示范文本。上述依据中,均无“随大多数业主意见”等同意计入多数票的投票方式。实践中,在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表决办法或文案依据的情况下,“随大多数业主意见”,不应计入有效票。

三、关于“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计入的问题。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和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子以限制”。该小区《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遵守管理规约影响公共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可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可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首次业主大会不限制并计入总数。最终是否限制和计入,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重新召开业主大会予以明确)”。

综上,对于不按服务合同内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可予以限制。

四、关于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的,“非业主表决票”是否计入的问题。《关于召开半岛水岸华庭2021年12月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对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方进行约定,“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业主委托书、身份证及房产证复印件进行表决”。综上,“如非业主表决票”没有业主书面委托的,其投票应视为无效票。2022年2月28日,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向水岸华庭业委会出具《半岛水岸华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调查意见书》,意见书载明:区住建局和我街道陆续收到书面举报本次半岛水岸华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的发放、回收及统计中存在违反规则的信件,受理业主投诉信访件后发现,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票的发放、回收及统计有存在违规的可能。依法成立街道调查工作组,并委托街道物业管理专业顾问单位(杭州星渡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规启动调查程序。

现将调查数据公告如下:

一、调查活动。(一)2022年1月21日,发布《关于对半岛水岸华庭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调查的公告》;(二)2022年1月24日,向滨江区住建局申请业务指导《关于对半岛水岸华庭投票有效性调查给予业务指导的申请函》:(三)2022年1月25日,滨江区住建局回函《关于对半岛水岸华庭给予业务指导的复函》;(四)2022年1月26日,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发函《关于提供半岛水岸华庭业主信息的申请函》;(五)后续因疫情影响,导致于2022年2月9日才重新启动调查工作。

二、调查数据。具体详见附件一:关于对半岛水岸华庭业主大会会议调查数据的报告。

三、根据调查数据,街道建议如下:一是为维护小区的和谐、安全与稳定,加快推进小区工作的进展,故建议业主委员会借鉴街道提供的《业主委员会公告(可借鉴样本)》(详见附件二),依法、合规重新启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流程。二是请业主委员会将本《半岛水岸华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调查意见书》向全体业主公布。附件一:《关于对半岛水岸华庭业主大会会议调查数据的报告》中“五、存在争议汇总(未包括业主身份核对是否有效的争议票)”载明:投票人签名未填写的表决票类别为874票(不含涂改、字迹不清的),备注为《半岛水岸华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内容如下: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无业委会盖章的表决票类别为847票,备注为有争议,无法统计;音像影像中显示未核对业主身份的表决票类别为无法研判数量,备注为核对业主身份方式有争议,无法出数据;房号、姓名未填写且无法确认业主参与表决的表决票类别为10票,备注为有争议,无法统计;非业主且无授权委托书的表决票类别为129票,备注为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为无效票:重复的表决票类别为14票,备注为7人,各多填写了一张表决票:表决意见统计错误的表决票类别为328票,备注为不含投票人未答名及无业委会盖章的表决意见:“表决随大多数业主意见”的表决票类别为138票,备注为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为无效票;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费用业主参与表决的表决票类别为454票(注:有5人10张重复票只计5票),备注为《半岛水岸华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内容如下: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可予以限制(首次业主大会不限制并计入总数,最终是否限制和计入,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重新召开)。

该报告系杭州星渡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出具。2022年4月11日,水岸华庭业委会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公告载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13日举行,会议就:1.是否同意续聘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天阳物业),并同意公示合同:2是否同意启动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同意公示选聘方案。进行表决,观潮社区,业主代表对本次会议表决计票等情况进行了监督,现就会议决定公告如下:1.业主大会不同意续聘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天阳物业):2.业主大会同意启动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半岛水岸华庭表决具体情况见附件。

附件:半岛水岸华庭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小区业主大会表决意见统计表(物业选续聘)载明:A同意续聘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并同意公示合同,赞同票为284,赞同人数为413,占表决人数比例为31.34%,赞同面积为2973841,占21.24%,表决结果为不同意续聘;B同意启动物业服务的企业公开选聘,并同意选聘方案,赞同票为798,赞同人数为927,占表决人数比例为70.33%赞同面积为99037.61,占70.72%,表决结果为同意选聘。均不赞同为8票,弃权为94票,明确表示随大多数业主意见为129票。

另,《半岛水岸华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载明: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一)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遵守管理规约影响公共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可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可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首次业主大会不限制并计入总数,最终是否限制和计入,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重新召开业主大会予以明确)。(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六)计入多数票时,根据以下方式统计:……3、表决其他具体事项时,该项表决意见在已表决票中双过半的,则多数票计入该表决意见。

其他情况多数票计入弃权票。

滨盛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水岸华庭业委会以业主大会名义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关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业主半水岸华庭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中“现就会议决定公告如下:1业主大会不同意续聘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天阳物业):2.业主大会同意启动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两项决议;2、本案诉讼费由水岸华庭业委会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全体业主有法律约束力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第二,必须是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第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不违背社会道德,不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半岛水岸华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载明: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遵守管理规约影响公共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可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可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首次业主大会不限制并计入总数,最终是否限制和计入,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重新召开业主大会予以明确)。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或计入将直接关系到确定限制表决权的业主人数、参与业主大会进行有效投票的业主人数问题,同时也会影响多数票的计入统计方式,进而影响到业主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本次表决存在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的表决票计入有效票,表决票是否有效等争议,存在程序瑕疵。故滨盛公司要求撤销据此统计的决定,合理合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撒销杭州市滨江区半岛水岸华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业主

大会名义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关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中“现就会议决定公告如下:1业主大会不同意续聘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天阳物业);2.业主大会同意启动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两项决议。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杭州市滨江区半岛水岸华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宣判后,水岸华庭业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星渡桥出具的调查报告充斥大量不实信息,其内容不应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案件事实。

1.星渡桥缺乏公正性,不应作为调查单位。星渡桥是2018年参与半岛水岸华庭关于选聘物业等工作的业主大会的会务服务方,其当时制作的选票中也包括电话录音投票、现场投票等投票方式,也将“赞同大多数人意见”作为表决意见之一;在实际投票过程中,未让电话投票的业主事后再在选票上签名;未将业委会公章作为选票的生效要件;更未限制未交物业费的业主的表决权,整个表决流程中充满了程序瑕疵。然而到星渡桥调查本次业主大会选票时,前后行为自相矛盾,其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已完全丧失。

2.星渡桥出具的调查报告内容失实。

调查报告中争议选票的类别、数据组成、定性原因和标准均不明确。

(1)调查报告将签名未填写的表决票认定为无效票。实际上未签名的表决票均盖了电话投票专用章,载明业主的姓名、房号、电话号码,并附有电话投票的录音,但星渡桥并未仔细核实,甚至没有将电话录音和表决票一一比对,而是盲目地将该类电话投票的表决票定性为无效票;上已述及,星渡桥负责本小区业主大会会务工作时将电话投票的未签名表决票认定为有效票,可见其调查结果与其实际操作行为自相矛盾。

(2)表决意见统计错误的表决票。该情形选票是如何计算出来,如何确定表决意见错误,星渡桥均未提供任何计算依据、清单和相关确定表决意见发生变化的录音录像。故无法确定到底哪些表决票存在表决意见统计错误,以及错误在哪里。

(3)不缴纳物业费业主的表决票被定性为无效票。星渡桥亦未提供任何数据、计算依据以及确定业主未缴纳物业费的材料来证明未缴纳物业费业主的真实人数。即便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缴纳物业费只是“可予以限制业主表决权”:而不是必须或者强制限制表决权。上诉人专门于2021年12月3日发布公告明确未缴纳物业费业主表决权不被限制。星渡桥则无视业委会发布过的公告,直接将该类表决票定性为无效票。

(4)报告中关于参与投票的总户数、专有面积、业主数据等信息均计算错误,与实际表决情况、数据完全不相符。

(5)星渡桥制作的表决情况调查数据一览表针对1396张表决票进行列举,但是实际有效表决票只有1315张:且数据一览表中也未明确列名每张表决票对应的房号,即便按照其载明的“房号对应编号”规则,其核对的结果也与真实表决票存在很大出入。

另外,上诉人收到该调查报告后曾进行过详细比对,为核实调查报告的数据来源和真实性,曾多次发函要求街道办提供调查报告的工作底稿,街道办未给予任何回复。可见街道办也知道调查报告的底稿是拿不出手且经不起核查的。反观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了全套表决票和投票录音,当庭给予被上诉人质证,录音与表决票内容和表决情况明细均为一一对应。星渡桥的调查报告不应作为住建局和街道办干涉业主大会决议的依据,无论是住建局和街道办基于调查报告所出具的函件,还是调查报告本身均不能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案件事实。

二、被上诉人无法证明未缴纳物业费业主的表决票直接影响到最终表决结果,原审法院不应以此作为判决理由。没有毫无瑕疵的业主大会,关键在于该瑕疵是否影响到最终表决结果;若未缴物业费人数未超过业主总人数的1/3,或在扣减未缴纳物业费业主票数后,剩余票数和专有面积仍超过半数的,则不影响最终表决结果。被上诉人应证明真实的欠付物业费业主人数,且该人数直接影响到表决结果。但其在原审中仅提供了星渡桥的调查报告和物业费拖欠名单,物业费拖欠名单则是由被上诉人自行制作,没有任何具备公信力的单位为其确认,且调查报告与拖欠名单中关于欠费人数的数据完全无法对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真实的欠费人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不应将未查明情况认定为案件事实。

三、业主大会决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民法典规定,并未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不应被撤销。业主对共同决定的事项享有表决权,该表决权来源于业主对各自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否缴纳物业费涉及的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同之债,与表决权没有关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关于“未缴物业费业主表决权可予以限制”的条款与民法典上述条款相抵触。针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这一错误条款,上诉人专门于2021年12月3日发布公告明确未缴纳物业费业主表决权不被限制,并给予业主提出意见的时间(原审中,上诉人已将该公告作为证据提交),但被上诉人从始至终没对此提出过异议。不仅如此,被上诉人还参与了表决投票(上诉人在原审中就被上诉人参与投票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被上诉人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可见被上诉人认可全套表决程序,更是参与到投票中来因此业主大会并未剥夺被上诉人的表决权,就表决程序向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所有业主进行过充分告知,并给予充足的提出意见和建议时间,未侵害到上诉人程序性权益。在原审中,被上诉人既没在起诉状中解释清楚,也未举证证明业主大会的决定到底侵害了其什么实体或程序权益;倒是反复提及天阳物业的选聘权利受损,被上诉人与天阳物业是两个独立法人,天阳物业的权利是否受损由不得被上诉人主张。业主大会决议并未侵犯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其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综上,上诉人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滨盛公司答辩称:一、案涉决议侵犯了被上诉人的程序性权益及实体性权益,原审判决撤销该决议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应当予以维持。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所享有的合法

权利受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侵害,包括程序性权益和实体性权益,可以请求撤销。侵害程序性权益指的是其作出的相关决议违反了各项规定。即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其作出决议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议事规则等的规定,通过严格执行程序性要求以确保真正体现业主的真实意思。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实体权利的行使不能因此而否认程序性要求的必要性,否则最终必会损害业主的实体利益。根据违法程序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必然不能代表业主的内心真意,而以不能代表业主内心真意的决议对业主进行约束,也必然会侵犯业主的实体权益。因案涉决议作出的程序违法,故该决议侵犯了被上诉人的程序性权益及实体性权益,原审判决撤销该决议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应当予以维持。

二、原审判决关于星渡桥部分的事实认定完整,准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第一点上诉理由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首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中对于星渡桥的调查报告仅为客观描述,并非对其中调查内容的认可,该事实认定完整、准确,符合客观事实,应当予以维持。

其次,无论星渡桥本次的调查结果实质上是否真实准确,原审判决并非依据该调查结果做出撤销决议判决,其上诉理由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最后,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星渡桥作为会务服务方的决议作出程序存在瑕疵,其决议的作出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与案涉决议是否应当被撤销并不存在关联性,原审法院无需进行认定。三、案涉决议在统计时未核实物业费欠缴信息,将部分不具有投票权的业主的票数计入总票,违反了《议事规则》及法定程序,原审判决撤销该决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无论是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还是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均有对限制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权利作出规定。对部分业主投票权进行限制属于小区意思自治的范畴,符合小区全体业主利益。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在2021年12月3日发布公告明确未缴纳物业费表决权不受限制,但上诉人的公告无法取代业主大会决议效力,无法对业主大会作出的《议事规则》进行变更,也无权对应由业主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自行进行决定。被上诉人已初步举证证明计入选票的部分业主未足额缴纳物业费,应由上诉人证明选票业主均已足额缴纳物业费,证明其决议符合《议事规则》的规定。更何况上诉人在庭审中自认未核实选票业主物业费欠缴信息,即案涉决议未遵守《议事规则》,程序违法。对全体业主有法律拘束力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第二,必须是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第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不违背社会道德,不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如前所述,程序本身有其自身的价值,根据违法程序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必然不能代表业主的内心真意,而以不能代表业主内心真意的决议对业主进行约束,也必然会侵犯业主的实体权益。无论剔除未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最终表决结果是否达到了表决比例及其要求,该决议均应当予以撤销。

四、案涉决议作出的过程中,除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外,还存在多种瑕疵,应当予以撤销,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公正,应当予以维持。

1.程序中样票选项设置不合理,存在绑票行为。样票显示“物业选续聘:A:是否同意续聘现有物业服务公司(天阳物业),并同意所公示的物业合同:B是否同意启动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同意所公示的选聘方案(含物业合同):(特别说明:在选续聘方案中有一条特别规定条款:在选续聘业主大会中现物业服务企业若本次业主大会不被续聘,则不得参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选择赞同B即表述赞同该条款”。B选项同时设定了现物业服务企业不续聘及禁止参加后续选聘活动,无法拆分选择,设置不合理,存在绑票行为。

2.选聘方案内容存在违反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情形。选聘方案第二十条规定,“如业主大会对候选物业企业进行投票时没有一家企业符合法定当选条件的,则对得票高者,独立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对其进行表决,如还不能被选聘,则视为本次物业选聘流产,业委会负责招聘一家临时代管物业代管小区6个月并将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不管是选聘、续聘还是临时招聘物业公司,均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表决决定,即使是临时招聘物业公司也不能由业委会直接招聘,该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选聘方案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规定:“在选续聘业主大会中现物业服务企业未被续聘的,则不得参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该条规定违反了民法典第278条、招标投标法第18条、20条规定,且如经业主大会表决不续聘原物业公司,未经全体业主表决,原物业公司应该享有后期的选聘权利,业委会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对原物业公司后期的选聘资格进行限制和禁止,故选续聘方案二十二条应为无效。

3.选票未及时送达所有业主,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按公告方式将选票成功送达或推定为成功送达,在遗漏九号楼业主也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案涉项目九号楼产权始终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被上诉人早已向物业进行备案,也参加过往期业主大会决议,不存在房屋买卖需进行信息更新的情形。公告送达具有补缺性,业委会未通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程序明显存在瑕疵,不应视为成功送达,无法苛责业主按照该公告作出相关行为,被上诉人实际也未见该公告。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按公告方式将选票成功送达或推定为成功送达,在遗漏九号楼业主也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属于程序违法,减损了业主投票权利。

4.在投票过程中存在未核实业主身份信息、进行诱导选票的行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录音证据,投票过程中在接受业主电话投票时并未核实业主身份,仅听从业主单方面陈述身份便记录选票。根据上诉人提交视频证据,在上门收取选票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未核实业主身份信息,直接记录选票的情形,也存在工作人员引导业主选择,诱导选票的情形,选票真实性存在严重瑕疵。

5.电话投票选票未能载明记录人,也未加盖委员会公章,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无法证明选票形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诉人水岸华庭业委会与被上诉人滨盛公司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方在2021年12月3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中载有“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其投票权不被限制”。

本院认为,经查明,针对案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办事处曾委托杭州星渡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启动调查程序,后于2022年2月28日向上诉人出具调查意见书,并建议重新启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流程。现上诉人对于杭州星渡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中记载的情况不予认可,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其中,关于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的表决权问题。

根据《半岛水岸华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载明,“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遵守管理规约影响公共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可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可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首次业主大会不限制并计入总数,最终是否限制和计入,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重新召开业主大会予以明确)”。

现上诉人提出其方已于2021年12月3日发布公告明确未缴纳物业费业主表决权不被限制。鉴于该公告内容直接关系到确定限制表决权的业主人数、参与业主大会进行有效投票的业主人数问题,进而影响到业主大会最终的表决结果,且与《半岛水岸华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关于未缴纳物业费业主表决权是否限制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重新召开业主大会予以明确这一规定存在出入,而上诉人所提未有业主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等意见并不能充分印证该公告已经全体业主认可同意。

此外,上诉人虽对杭州星渡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查报告中关于未缴费业主表决票数的统计持有异议,但二审中也明确无法提供确切数据。

由此,基于案涉表决存在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的表决票计入有效票、表决票是否有效等争议,一定程度上会对本案所涉表决情况产生影响,加之综合考量双方关于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的各自主张、举证及街道调查情况等反映出的争议点,原审认定存在程序瑕疵而判令撤销案涉两项决议合理有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水岸华庭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半岛水岸华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O二三年五月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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