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到期,业主可以解聘物业公司吗?

发布时间:2023-05-23 21:29: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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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物业公司只收费不做事,导致卫生环境差,安全隐患多,业主想解聘该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拒绝解聘,那么合同未到期业主可以解聘该物业公司吗?

律师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因此就算服务合同未到期,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一致作出决定,可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要求解除服务合同。

律师提醒

虽然业主享有任意解除权,但由此给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需要业主赔偿,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而权利滥用则将会承担赔偿。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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