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购房者,开发商无法交房,无须还贷款

发布时间:2025-07-12 17:32:5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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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购房者,开发商无法交房,无须还贷款

烂尾楼购房者,开发商无法交房,无须还贷款

7月7日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烂尾楼购房者可解除合同,无须再偿还银行贷款,所有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202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入库参考案例,全国法院必须参考!烂尾楼购房者解除合同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开发商和银行承担,购房者不再担责! 根据这篇入库案例,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且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的,购房者有权以“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商品房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由,起诉开发商和银行,人民法院能支持如下所有诉求: 1、解除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等),以及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借款/担保贷款合同》! 2、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所有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3、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已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4、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5、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给银行! 【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7日 发布 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发商不能交房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时的责任承担 入库编号:2025-07-2-091-001 关键词: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 担保贷款合同 逾期交付 合同解除 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1.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买受人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合同解除后应当充分考虑贷款购买商品房商业模式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合同主体的缔约地位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等因素,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民生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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