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释义:\n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就房屋(不包括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出卖与买受问题签订的民事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标的物房屋的详细情况、价格、违约责任等各项内容。\n \n(二)法律规定:\n《民法典》\n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n \n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n \n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n \n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n未经允许不得下载,否则承担法律后果。\n#法律常识 #我的日常 #法律 #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