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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居住晟龙花园三年,4月8日20:20左右,骑行黑色雅迪电动自行车一辆,购买价2050,有收据,购买10个月的9成新电动自行车一辆骑回家,放在单元门口,4月9日下午发现丢失,当下联系物业主任,他告我自己调取监控,我问物业没人?他说没,物业不作为,从未把为人民服务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导致一次次丢失,无人问津,把电话挂掉,嚣张至极,我反映无果,报110民警同志,民警调阅监控无果,我正常缴纳物业所有费用,现要求晟龙花园物业赔偿我2050元的电动自行车费用,严重影响到我的日常出行。
张女士,您好!经辖区民警视频监控摸排调查,于4月12日在小区内其他楼宇找回,现已归还失主。
在正常情况下,
业主电瓶车在小区丢失了
物业公司不需要赔偿!
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体现的是“公共服务”,是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费也不是保管费,对于业主个人的财物保管,物业公司是不承担这个责任的。如果在小区内业主的物品丢失了,都找物业赔偿的话,客观而言,物业公司也承担不起,也没有任何人敢在物业公司干了。

文章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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