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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业费已写入《民法典》第944条,业主拒交物业费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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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1336605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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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财产被淹、被盗,
物业公司要赔偿吗?
亲爱的业主朋友
其实
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一直都在
在眼前、在背后
在白天、在夜里
在酷暑、在严寒
但由于物业工作
具有“隐性、及时性”特点
您未必能看见
一些业主认为,交纳了物业费,
财产一旦损失,
物业就应负赔偿责任。
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其一,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成本和报酬,既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也不是保险费。
其二,物业服务中的秩序维护工作,只是配合居委会、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区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某单个业主看家守财。
秩序维护工作的功效是隐而难见的。小区秩序维护人员的工作,已经阻止或避免了许多案件的发生,把案件降到最低限度,作为服务对象的业主已从中受益。
试想,一个没有秩序维护员的小区,治安状况将会怎样?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大都是常规性服务,物业公司不可能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做出特殊的具体承诺。
因此,业主的赔偿要求与理相悖、于法无据,理所当然被物业公司拒绝。然而,没有达到索赔目的的业主就会向物业公司发难。
物业公司是不是
什么事都得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对公共秩序进行维护,而不是向业主提供包罗万象、全方位的立体式服务。
然而,一些业主的认识却恰恰相反:我只要交了物业费,对不起,我家的事你就得“全包”。
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无论是家中的电灯不亮、还是水龙头漏水,都要求物业服务中心及时维修,稍有怠慢,便会招来诸如“你们管什么?”、“你们只会收钱”之类的非议。
一些物业公司为了与业主搞好关系,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收取物业费,只好委曲求全,无原则地做出牺牲和让步。令物业人尴尬与无奈的是,业主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助人”行为,而认为是应尽义务,到头来连“谢谢”两个字也难得到。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无条件向业主提供的无偿服务与提高服务质量是有本质的区别。
这种做法其实是对低素质业主的一种纵容,对企业来说无异于作茧自缚,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害。因为,这可以说是行业内又一种恶性竞争的萌芽。
在此呼吁行业不要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的短期利益,应对这些业主理直气壮地说清道理。
“物业只知道收费,
而我却看不到
物业为我家服务了什么!”
这是由物业管理服务特征引起的认识误区。
物业管理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企业,由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让我们多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态,
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
把小区建设成和谐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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