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n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n \n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房产买卖完成后电梯等附属设施的权益一并发生转移,因此,房产登记过户后,电梯所带有的相关权益责任亦一并转移。也就是说从你买房子过户的那一刻开始,你就买了一身责任过来,你就要开始承担由电梯引起的一切责任,如果加梯后期房子出现开裂或者出现电梯夹人、关人、漏电之类的事故,你都逃不了干系。\n \n而电梯房的电梯是开发商建造时就带有,开发商对电梯房的电梯负有终身负责的责任,然后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万一出了事,有责任方开发商和物业承担责任。\n \n老小区步梯房业主加的这种电梯,业主是责任主体,小区物业都不管,开发商不管,一旦出了事儿,业主是建设单位,业主负责。\n \n你敢买加装电梯的老小区房吗?\n#电梯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电梯安装 #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