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3年,魏女士在某村花了十六万元购买了一块五百多平米的土地及该土地上的房屋。双方商量好价格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n15年后,这片区域要拆迁,按照房子的价值预估,魏女士将得到419万元的拆迁款,而就在这时,当初卖房者表示他们也应该享有这笔拆迁款,还将魏女士给告上了法庭!\n法院判决:法律条文有规定,城镇户口不许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n2003年,卖房者的房子正属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而魏女士恰好又是城市户口,因此,2018年5月30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魏女士的案子做出一审判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确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无效。\n2018年10月魏女士将卖房者告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希望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n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判定了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考虑到买家的无辜,因为毕竟这份合同的都过去15年了。再加上魏女士当年也花了51万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及扩建,在扩建的284.81平方中,卖房者一分钱没出,完全是魏女士自己的贡献,所以这一部分对应的房屋拆迁款,属于魏女士一人。\n最终法院判决,在这笔419万的拆迁款中,魏女士享有百分之七十,刘亚云享有百分之三十。\n除去284.81平方的拆迁款,卖房者所建房屋146.15平方也就是140万3千,在这140万3千中扣除魏女士当初买房的16万,大约还剩124万,不过卖房者只占百分之三十也就是分的37万2千,魏女士总共得到了382万多。\n(来源今日说法)#法律 #律师咨询 #买卖合同 #房屋出售 #农村宅基地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