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5—
反有组织犯罪法
多一点安全意识 少一点危险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犯罪法初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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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制定目的
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02
明确概念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犯罪法重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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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该法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推动打伞破网长效常治。
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将被全面调查,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02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效堵塞了黑恶势力通过换届选举影响基层组织运行的入口,有助于防止有组织犯罪人员干扰、破坏选举。
明确多部门联审机制,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03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04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05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
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在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方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其他必要措施。

06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
严格掌握从宽政策,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异地执行、慎重减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涉案财产方面:
全面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甄别涉黑恶财产;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报告个人财产动向,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的背后
体现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
彰显“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的法律温度
期待在新法的坚强后盾下
人人更加幸福
社会安定有序
环境风清气正
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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