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不能承接建筑装修装饰相关工程项目。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不应选择无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为什么建议每一家做建筑装修装饰的建筑企业都办理一个装修装饰资质呢?为了满足我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房子会进行装修。在建筑领域, 企业要承接本工程,必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资质。该设计资质的目的是加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
违法行为: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个人于2022年12月7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反馈我厅。
联 系 人:张鹏达
联系电话:82752359
电子邮箱:1423831367@qq.com
邮寄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法规处收
附件: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2.《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4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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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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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今年9月,四川省住建厅就发布过: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建议的公告:明确指出: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022年8月31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第23250号明确指出:
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1月4日,湖北省住建厅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的通知。(装饰装修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指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装饰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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