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不得将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多地发文

发布时间:2023-05-18 17:12:2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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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不能承接建筑装修装饰相关工程项目。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不应选择无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为什么建议每一家做建筑装修装饰建筑企业都办理一个装修装饰资质呢?为了满足我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房子会进行装修。在建筑领域, 企业要承接本工程,必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资质。该设计资质的目的是加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

违法行为: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个人于2022年12月7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反馈我厅。

联 系 人:张鹏达

联系电话:82752359

电子邮箱:1423831367@qq.com

邮寄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法规处收

附件: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2.《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4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适用规则。

第二条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适用规则。

本规则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配套实施,用于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裁量基准》,是指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情形的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及《裁量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需要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逐级、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上报有权行使上述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七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超过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期限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前款规定的(四)(五)项内容,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在法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期限内,没有相同领域的违法行为记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处罚:

(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违法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

(四)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领域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明示、指使、利诱、胁迫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或其他证据,掩盖事实真相,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应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裁量基准》选择中间标准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权重大致相当的,可以按照一般情形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在已确定的裁量档次中,具有从轻情形的,可以按照该档次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具有从重情形的,可以按照该档次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机关需要同时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资格证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显失公正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使不当、显失公正的,可以责令下级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有关具体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需要法制审核的案件,办案机构在向法制机构送交审核的处罚案卷材料中,该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法制机构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将办案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作为审核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由住建部或省住建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同时需要处以罚款的,可以由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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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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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今年9月,四川省住建厅就发布过: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建议的公告:明确指出:

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022年8月31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第23250号明确指出:

  • 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1月4日,湖北省住建厅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的通知。(装饰装修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指出: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装饰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建筑装饰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15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 2 项,工程质量合格。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15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二级”,则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注:

1.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2.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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