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私自找他人代持房屋反被抵押,丈夫能要回该房屋吗?

发布时间:2023-05-18 12:48:4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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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算离婚
私自将房产挂名过户给他人
后夫妻二人又未离婚
想拿回房屋时却发现房子已经被抵押出去
夫妻二人最终能够要回房屋
并将房屋恢复登记吗?




基本案情








































2014年,林先生与妻子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9月,妻子提出要把房子抵押申办贷款,林先生就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包括出售房屋

没想到,一直以来信赖的枕边人,竟然拿着委托书,找了过桥公司偷偷转移共同房产,约定暂时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等离婚后再将房子要回来。

在过桥公司牵线下,林太太与钟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总价430万元,首付130万元由过桥公司提供,经过4次转账后回到过桥公司,剩余的300万元由钟氏夫妇向银行申办贷款,款项发放至林太太的账户后,她就将钱全部转给过桥公司,用于支付按揭等费用。

林太太本以为借名挂房期间自己会离婚,可她和丈夫并没有分开。

两年过去,林太太想把房子过户回来时,却发现钟氏夫妇已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且担保债务尚未结清,还与其他案外人发生诉讼纠纷。林太太后悔不已,丈夫方才得知真相。

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合同应属无效。法庭上,林太太也承认不是真买卖,只是为了挂名过户,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林太太的说法也得到过桥公司的证实。

然而,钟氏夫妇却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当时林太太作为卖方,持有丈夫的委托书,还经过了公证,林先生不应该反悔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购房款支付情况来看,钟氏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也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不符合交易习惯

从房屋的交付情况来看,房屋从未交付钟氏夫妇占有使用,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不符合常理

钟氏夫妇与过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款项往来繁杂,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善意买受人。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同时,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对于将房屋过户回来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或以挂名房产设定抵押,此时,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不但无法实现借名挂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挂名房产,血本无归。

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回房产,但如果挂名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注销抵押登记,执行起来仍困难重重。

另外,即便房子要回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要投机取巧,试图转移共同财产到头来可能落得一场空。

责编:猛犸儿 | 排版:猛犸儿

素材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封面制作:猛犸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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