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树原创 |借名买房,房屋到底属于谁?

发布时间:2023-05-18 10:01:5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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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随着房屋拆迁的推进,房产纠纷频发。由于购房资格等问题,借名买房的情况并不少见,那房子是属于谁的呢?涉案房屋的性质很关键!

【案情介绍】

王某的儿子与张某的女儿为夫妻关系,后张某与王某于2005年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书》,约定王某以张某名义于2005年7月15日购买位于××街道××小区××××单元××户房屋一处(该涉案房屋性质为村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并约定该房屋支付的所有房款均由王某支付,与张某无关,协议签订之日张某还应将与该房屋有关的证件全部交付王某(包括收款收据、房屋买卖合同等证件)。王某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出租权等一切权利,如遇拆迁补偿,相关权益也归王某所有,张某予以配合。2022年底,王某就此事诉诸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为证明借张某之名买房的事实的客观存在,提交了有张某本人签名的《协议书》这一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协议书所涉及的相关票据亦由王某所实际持有,另,涉案房屋的性质及王某与张某之间特殊关系,亦能印证借名买房存在合理动机。但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与张某签订的顶名买房《协议书》因违法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因协议书无效,王某与张某均有过错,法院酌情判决张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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