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不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发还给被害人,该被害人退出已收款项用于按比例执行其余被害人经济损失未执行到的部分。福建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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