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陷阱须提防,房产过户要谨慎

发布时间:2023-05-18 10:00:2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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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不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发还给被害人,该被害人退出已收款项用于按比例执行其余被害人经济损失未执行到的部分。福建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是刑民交叉案件疑难问题的典型代表,准确定性和公正裁决考验法官的理论功底和司法智慧。其一,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而论证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界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且证明这一主观特征需要运用客观实际的证据与合乎逻辑的推定。判决书以犯罪构成理论为依据,分析被告人制造虚假事实进行“诱骗”,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有力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二,本案的疑难点还在于:“善意取得理论如何在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运用”。首先,运用相关理论,阐明“善意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顺位优先于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裁判宗旨;其次,充分体现“衡平”原则,即在处置本案已抵押的涉案房产时,需协调处理对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案外人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关系,并且,根据物权现有状态的不同,分别进行了合理处置。判决说理清晰、有理有据,富有创新,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公平正义,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刑民区分的困惑以及提升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水平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转载于公众号: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贵州毕节律师翟文丹,法律服务电话:1821261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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