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为小区内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该物业服务企业已实际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得到了小区内业主认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成立且生效的,业主应该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也应履行相关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即使发生不可归因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的事件,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业主已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也应履行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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