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苏朝军律师团队
房地产
Tel:18217129694
引言
老王家产颇丰,拥有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老王对小儿子小王从小宠溺,百依百顺。大儿子王某与老王同住,对老王的日常生活、饮食起居照顾有加。小儿子在外地,鲜少在老王跟前露面。小王长大后,不仅没有成就一番事业,反而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活脱脱从成为了一个纨绔子弟。除此之外,小王对父母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张口就骂、抬手就打。老王的老伴失望之余身体急速恶化,没几年就去世了。老王也被气得常年卧病在床。
在失望之余,老王曾多次声称“自己的遗产由大儿子王某继承,也不留给小王一分一毫。”小王听说了此事非常生气,以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老王立了一份房屋归自己一人继承的遗嘱。这一年,极度伤心的老王生命垂危,向小王讲述了对他厚重、深沉、无私的爱。
小王深受触动,望着奄奄一息的老父亲失声痛哭,对自己多年以来的行径后悔恨不已,并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悔改的决心。自此之后,小王痛改前非,主动照顾老王,床前尽孝。在儿子的悉心照料之下,老王心生宽慰,身体也奇迹般逐渐好转,还能下地拄拐行走。多年以后,老王对小儿子的行为表示原谅和宽恕。老王没有遗憾地离开了人世……
让我们一起分析以下法律问题:
1、本案中,小王逼迫老王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本案中,老王在被小儿子小王逼迫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2、小王是否有权继承老王的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小王以胁迫的手段迫使老王订立遗嘱。但事后小王确有悔改表现,且老王对小王表示了宽恕。小王不丧失继承权,可以享有继承父亲老王房屋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苏朝军律师
盈科上海合伙人律师
盈科上海法律顾问事务部副秘书长
盈科上海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顾问律师
盈科优秀商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资深律师在线解答
Tel:182171296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