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泗洪一未成人年房产!结果...

发布时间:2023-05-18 01:14:2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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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泗洪法院



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很多人认为父母无力还债,就应该由其子女替其偿还,特别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更应该拿来替父母还债。若父母的债权人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申请强制执行,未成年子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近期泗洪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子女请求法院判决不得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为其父还债的案件。
01
案件经过

2017年11月,未成年人马某(10岁)从其爷爷处获赠一套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房产登记在马某名下。马某的父亲从2020年起因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被他人起诉,后因无力还债,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人裘某认为马某系未成年人,其无任何经济能力获得房产,其名下房产应该是其父母的,便向法院申请对登记在马某名下的房产强制执行,法院依裘某申请查封了该房产。
未成年人马某以房产是其爷爷赠与的,和其父亲无关为由,对法院查封其房产提出异议,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后,马某又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房产查封,不得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
02
处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未成年人马某通过赠与的方式从其爷爷处获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该房屋已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在未成年人马某名下,发生了法律效力,应该认定马某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足以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泗洪法院依法判决不得执行未成年人马某名下房屋,并解除查封。

03
法官寄语

接受别人的馈赠是纯获利行为,不会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别人的赠与。只要赠送的财物交给了未成年人,赠与就已经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自己的个人财产,依法受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归为已有,任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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