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财税,国内专业的房地产财税咨询机构,专注于房地产税务咨询、纳税方案、常年税务顾问;为企业家分忧解难、为企业提供可行的财税解决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新行申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巴楚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创业大道(工业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涛某,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巴楚县税务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团结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于飞,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纲,新疆新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巴楚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巴楚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巴楚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31行终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九鼎财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错误适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进而错误地作出向申请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政行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涉及的有关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范性文件中,均明确表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为“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等,据此可以认定土地增值税的最小清算单位实际上只能细化到“一个幢号”,被申请人将清算单位变相细化到一幢建筑物中的不同类型的房屋,于法无据;
二、法律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但没有规定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被申请人对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铺都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是对法律的误读和曲解;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进一步说明,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作为清算单位是错误的。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撤销巴楚县税务局作出的〔2016〕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巴楚县税务局答辩称,“幢”可以作为审批项目和清算单位,但是如果“幢”中间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申请人以放弃免税权利为代价要求合并计算土地增值额,进而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做法是错误的。答辩人作出的〔2016〕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分别核算增值额的计算方法具有法律依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哈里木拉提
审判员 马 荣
审判员 斯 琴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祖丽 菲热
2.【经典案例】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案”(十八)
九鼎财税旗下公众号分享
说明:本公号原创文章的版权属于九鼎财税,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神州九鼎财税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专注房地产税务咨询,提供可落地纳税方案
业务咨询:牛老师189 1186 5366(手机/微信)
电 话:010 - 6231-1360
官方网址:www.jdtax.cn
官方论坛:www.fdckj.com
邮 箱:kefu@jdtax.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乙9号3号楼七层7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