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卖二手房,最后返还双倍定金!这个柳城人亏大了……

发布时间:2023-05-16 08:15:1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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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

买房子是件大事

但是在买房子特别是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

也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近日

柳城法院立案庭就审理了一起

因二手房交易产生的纠纷

一起来看看法官如何化解吧

基本案情

在外地定居的梁先生,想在柳城县购买一套房产给父母居住。2022年3月,梁先生看中了黄女士名下位于柳城县大埔镇的房屋,并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与黄女士协商确定,该房屋成交价为21万元,各自负担各自费用,梁先生全款购房。为此,梁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元,中介公司再将该笔定金转交给黄女士。


因该房产有多年物业费未缴纳,无法办理过户。梁先生认为物业费属于各自负担的费用,应由黄女士负担,黄女士则认为中介公司没有明确各自负担的费用中包含物业费,而且房屋价款很低,不应再由其负担。经过多次协商,黄女士同意并主动缴纳了所拖欠的物业费,且继续按21万成交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但在三方到场签订合同当天,黄女士却又临时提出要求梁先生负担部分物业费。因黄女士承担物业费问题出尔反尔,梁先生诚意满满乘飞机从外地赶来签订合同的计划落空,一气之下将黄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40000元。

法院审理

柳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收到购房定金时已就房款及过户时各自承担个人费用达成一致意见,本应按时交纳物业费,在黄女士表示其承担纳物业费后,在签订合同当日又要求梁先生负担物业费。可见黄女士因物业费交纳问题一再反复,存在过错,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近日,柳城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判令黄女士向梁先生返还双倍定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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