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y Story
胜诉
故事
自建建筑物被认定违建受处罚
丘先生于2017年10月在广东清远老家租赁了2000平方米土地,并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合法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
同年,丘先生便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用于饲养家禽;后欲扩大养殖,丘先生又在村边开挖鱼了3个鱼塘。鱼塘占地面积约186平方米。
2018年6月,本想大干一场的丘先生突然收到所属原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丘先生擅自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建设,给予行政处罚,告知限期十五日内将相关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但令丘先生没想到的是,这个行政处罚会将他的房屋“化为乌有”。
原来,原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丘先生未经建设用地审批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一层房屋,其所占的186平方米土地属于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维权意识不强,加上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说交了罚款就不需要拆除房屋,丘先生和家人商量后交了三千余元的罚款,并未对涉案建筑物实施拆除。
原以为事情就会到此为止,熟料2022年5月10日,丘先生忽然又接到镇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书认为丘先生在村里违反城乡规划占用林地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筑,要求丘先生对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立即予以拆除,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丘先生不明所以,认为自己是合法租地,并不属于违法强占行为,且所涉违建部分也已经交纳处罚款,因此对催告书并未理睬。
但是,2022年5月28日镇行政机关却组织人员将丘先生建设的房屋强制拆除,对三个鱼塘进行了强制填埋。
“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他们就开始强拆。我们报了警,警方曾到现场制止。但随后,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来了,又开始实施拆除!”丘先生感到十分愤怒,但又不禁担忧,家禽养殖是家里唯一的生活来源,往后一家人该怎么生活?造成的损失怎么挽回?

认为镇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案情交流过程中,丘先生表示,他是于2017年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建设房屋时因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他并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没有相关部门告知不能建设。房屋建成后,行政机关又是罚款,又是强拆房屋、填埋鱼塘,很是让他摸不着头脑。
李宁宁律师和隗伟律师表示,若仅仅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为由主张诉求,且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则存在一定风险,丘先生的诉求站不住脚。
此外,李宁宁律师和隗伟律师了解到,从行政机关作出的催告书到设施被强拆,丘先生只收到过一份催告书,这就是本案的关键。镇行政机关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强拆前对丘先生进行公告,程序上存在严重漏洞,属于程序违法。
于是,两位代理律师指导丘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及强制填埋鱼塘的行为违法。
敢于追责,依法维权获胜诉
2022年8月22日,丘先生以镇行政机关为被告向广东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宁宁律师和隗伟律师以丘先生委托诉讼代理律师身份出席了庭审。
案件审理中镇行政机关认为:涉案房屋及鱼塘系违法建筑,属于法律规定的限期拆除情形,丘先生在未进行建设用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房屋、挖掘鱼塘等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邱先生在收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其未按期自行拆除而予以强制拆除,程序完全合法,并无不当。
首先,无论被拆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行政主体做出强制拆除的行为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做出,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除应当进行催告外,还应当进行公告。
而该案被告镇行政机关在没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下,亦未依照《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和填埋鱼塘的做法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