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暂缓进行登记发证?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无合法来源,又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3)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1)非本村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3)已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4)对于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满足不动产基本单元要求的;
(5)乱占耕地建房,还未经处理的;
(6)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7)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