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施工行为对甲房屋损害,乙认为赔偿损失应该在恢复原状的范围内,甲房屋早就沉降.评估维修费是一个预算金额,乙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15 19:29:0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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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乙风电置业公司由于施工行为对甲公司的房屋造成损害,丙公司提出修复方案,乙公司认为赔偿的金额仅应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额,赔偿损失的范围应该在恢复原状的范围内,且乙公司开发前甲公司房屋就发生了沉降,必然导致房屋、地基的损坏。目前丙公司评估的维修费只是一个预算金额,并未实际发生,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否得到法院支持?

专业律师解答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乙开发项目是造成甲公司房屋及场地出现受损问题的主要原因,而非全部原因,故对于赔偿金额法院将酌情做出调整。

法院观点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审审理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场中路XXX1号楼、4号楼房屋及场地损坏程度及原因、修复方案及费用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质检站鉴定主要系该项目基坑施工引起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变形所致,亦有戴文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和联合公司鉴定的维修费用,故强生公司要求万德公司赔偿修复费用合法有据,鉴定程序合法,所作结论论证充分,应予采纳。但考虑到强生公司的房屋年代已久,本身亦存在一定年久失修的情况,万德公司开发项目是造成强生公司房屋及场地出现受损问题的主要原因,而非全部原因,要求万德公司承担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房屋进行维修的全额修复费用有悖公平,故对于赔偿金额法院将酌情做出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案号:2017)沪02民终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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