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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保安保费查阅表
投保须知
1、本保单项下60-70周岁(含)雇员死亡残疾及医疗保额为主险保额的50%(如涉及60-70岁占比>15%,需提供下列材料保司人工核保:营业执照、现场作业照片、劳动/劳务合同照片一份)
2、如扩展24小时,16-60周岁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50%;60-70周岁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25%
3、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既往症原因除外),本保单项下16-60周岁(含)雇员猝死保额为身故伤残保额的50%,60-70周岁(含)雇员猝死保额为1万元。
4、多人单折扣:200人以上,95折
5、批改限制:单月单不批减、可替换;年单不限。
6、如投被保险人名称含人力资源、劳务、派遣、人力、人资、咨询、人才服务、企业管理等关键字需拒保
特别约定
1、本保单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共同承保,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承保份额50%,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承保份额50%。
2、本方案3人起保,承保雇员年龄限16-70周岁,雇员需提供清单记名投保。
3、同一保险期间内,同一雇员只允许购买一份保单。
4、本保险所指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长期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负责人或法人等,被保障人员必须与被保险人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理赔时被保险人需提供雇员劳动合同及证明雇佣关系材料。
5、本方案仅限约定的《职业分类表》职业投保,投保时本保险中的被保障人员工作类型必须与实际作业工作类型一致。如出险时作业人员工作类型与《职业分类表》中约定不一致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职业分类表》中的“保洁工”职业,不包含月嫂、育儿嫂、护理人员等包含照护工作的人员,仅限“打扫卫生类”人员。
7、本方案承保雇员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任何涉及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8、本方案约定的市政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规定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级道路、自行车道、绿化带及人行设施,不包括快速路等级道路(设计时速≥100km/h)及城市管道(排污管、电线电缆管、供水供气管)。
9、本保险医疗费用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及赔付比例以电子保单载明为准。
10、本保险项下误工费用: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3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10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3天),每次不超过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
11、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既往症原因除外),本保单项下16-60周岁(含)雇员猝死保额为身故伤残保额的50%,60-70周岁(含)雇员猝死保额为1万元。既往症原因导致的猝死不属于本保单赔偿范围。既往症指如下情况:被保险人的雇员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及II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2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传染病(含艾滋病)、癫痫病及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状态。
12、发生猝死案件,必须提供工伤认定证明,无法提供工伤认定证明的免赔率为50%。
13、本保险项下,医疗费用的赔付范畴依据被保险人所在省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其相应比例执行。除紧急抢救外,被保险人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北京平谷区密云区、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河北省三河市、天津滨海区静海区、辽宁铁岭、河北青龙县、廊坊市、山东禹城、河南信阳下辖的各医疗机构,不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范围内,即上述地区医疗机构的发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14、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进行报案,如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5、保单累计责任限额为实际投保人数*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50%,累计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
16、本保单项下适用评残标准为: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按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最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为限,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80%、三级伤残70%、四级伤残60%、五级伤残50%、六级伤残40%、七级伤残30%、八级伤残20%、九级伤残10%、十级伤残5%。
17、本保单首次承保意外身故、伤残、医疗无等待期,后续新增员工猝死身亡有3天等待期。
18、已出险人员(含已报案未理赔和已理赔)不允许批改(包括批减、变更)。
19、(可选保障)选择附加《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B款)》时,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第三者仅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必须有监控证明)。人身伤亡仅赔偿医药费、死亡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三者物损部分不包含以下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本保单项下附加第三者责任部分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人伤限额1万,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损失金额10%以高者为准。(如未选择,本条无效)
20、(可选保障)选择附加《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B款)》时,第三者人伤:医疗按照接受治疗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含自费药;三者事故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赔付,骨折治疗赔付延期至2年。(如未选择,本条无效)
21、(可选保障)选择附加《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B款)》时,三者误工费: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期间,经医院证明,按该三者的工资给予赔偿误工费用,最长不超过90天。该三者的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该三者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但用人单位已经补偿的工资部分,需要扣除,理赔时需要提供工资流水、收入证明等。月收入证明高于5000元的,必须同时提供出险前十二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若三者无法提供工资证明以及缴税证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五天期间(不包括第五天)的误工损失按100元/天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限90天。(如未选择,本条无效)
22、(可选保障)选择附加《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B款)》时,对于第三者财产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不高于2000元支付赔偿金额,仅承担将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状态所需的修理费,对于第三者财产全部损失,本保险仅承担重置或者更换与受损财产相同或有类似功能的财产所需的费用,减去依法应折旧的金额计算赔偿。(如未选择,本条无效)
23、(可选保障)选择附加《附加24小时人身意外伤害责任扩展保险(D款)》时,该附加险项下无意外医疗和误工费保障;16-60周岁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50%;60-70周岁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25%。(如未选择,本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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