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监管不力?责令改正并处罚!

发布时间:2023-05-14 21:21:3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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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菊园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在嘉唐公路某小区,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业主的违章搭建行为未予以及时制止。经查,该住户阳台外面设备平台长1.2米,宽0.7米,共0.84平方米,已处于封闭状态。经询问,搭建时间为2023年3月下旬搭建完成。对此,物业公司未上报。

(违规处)

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之后,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发现搭建位置未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鉴于当事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物业企业做出了相应处罚。

再次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要起到监管责任,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未劝阻、制止,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通讯员:王莉,编辑:高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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